广东省征收污水处理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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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DOI:
- 作者:
- 孙浦生
- 作者单位:
- 广东省建委
- 关键词:
- 摘要:
- 自1999年11月1日起,广东省已在全省范围内征收污水处理费,按排水量计算收费标准控制在0.15~0.30元/吨之间。广东省物价局、省财政厅、省建委联合发出的通知规定:凡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城市(含县城和建制镇),对在规划区内排放污水、废水的用户(包括机关、团体、部队、企事业单位、个体经营者和城市居民),均征收污水处理费。对自备有污水处理设施,经过处理的污水达到国家排放标准,且直接排入海洋、江河、湖泊,不使用市政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征收污水处理费。2000,1(1): 24-24 收稿日期:1999-11-24分类号:X32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