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石油工程建设》

文章标题:广东省征收污水处理费

文章作者:孙浦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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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摘要:自1999年11月1日起,广东省已在全省范围内征收污水处理费,按排水量计算收费标准控制在0.15~0.30元/吨之间。广东省物价局、省财政厅、省建委联合发出的通知规定:凡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城市(含县城和建制镇),对在规划区内排放污水、废水的用户(包括机关、团体、部队、企事业单位、个体经营者和城市居民),均征收污水处理费。对自备有污水处理设施,经过处理的污水达到国家排放标准,且直接排入海洋、江河、湖泊,不使用市政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征收污水处理费。